院属各部门:
教师是教学质量的主体,为稳定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鼓励教师热爱教学工作,形成良好的“比、学、赶、帮”的学习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骨干教师的评选
1、条件
(1)必须是教学编制的在岗人员。
(2)承担专业主干课程的教学工作。
(3)必须有讲师以上职称。
(4)每年必须完成240标准学时的工作量。
(5)必须参加学校、学院重点课程建设,且有实际效果,能够通过验收。
(6)年在省部级及以上等级期刊上至少发表一篇科研或教改论文。(第一作者)
(7)积极承担院系分配的工作。
(8)无教学失误,教学事故。
(9)教学质量评价在良好以上。
(10)师生关系融洽,积极开展教书育人工作。
二、骨干教师的待遇
经信息会议评选的骨干教师名单应予公示。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确定骨干教师人选。骨干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1、每年年终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每年提供一篇科研论文的发表费用。
3、每年提供一次参加科研活动的机会,费用由学院、个人各承担一半。
4、积极支持参加科研、教改工作。
三、骨干教师的培养
1、安排骨干教师作为学科组负责人,并根据其开展团队建设情况,每年折算30~50学时的教学工作量。
2、安排骨干教师作为一门学院或学校重点课程建设的负责人进行课程建设。
3、推荐骨干教师作为学院优秀教师候选人。
4、积极支持骨干教师参加科研、教改工作。
5、根据骨干教师的工作情况,在年终评优岗位聘任、职称评定方面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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